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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规实施,工程计价依据发生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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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8-05-07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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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从2018年5月1日起,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编者注:建筑业因适用于11%税率,则由

注意‖新规实施,工程计价依据发生大变化!

【概要描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从2018年5月1日起,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会议决定,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编者注:建筑业因适用于11%税率,则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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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

2018年4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编者注:建筑业因适用于11%税率,则由11%降至10%)。

2018年4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随后各省发布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小编予以摘录,供大家参考!

 

住建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要求,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有关单位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相关计价软件的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4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16]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小编注:税率由11%调整为10%)。其中,11%(小编注:税率由11%调整为10%)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加强领导,采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2月19日

重庆市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

计价依据的通知

   渝建〔2018〕19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适应建筑业增值税新税率的需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2013年《重庆市建筑安装工程节能计价定额》,2011年《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定额》,均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执行2008年《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市政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

二、调整时间

(一)2018年5月1日起进行招投标或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编制及合同签订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以及2018年4月30日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

(二)2018年5月1日前已开工但未竣工的建设工程,2018年5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2018年5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执行。

(三)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设工程,无论是否办理工程结算,仍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三、调整内容

(一)建筑业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0%)

(二)进项税额扣减系数

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费、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费、总承包服务费,其调整后的进项税额扣减系数按本通知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除本通知规定外,其他内容仍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进项税额计算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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